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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传媒职业教育联盟章程

发表时间:2019-03-19 来源:全国传媒职业技术教育联盟 点击次数: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全称是“全国传媒职业技术教育联盟”(简称“传媒职教联盟”)。
      第二条 传媒职教联盟的成员是由致力于传媒事业建设与发展的传媒类职业院校、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和科研院所组成。
      第三条 传媒职教联盟的宗旨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发展。通过搭建职业院校与传媒事业单位、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之间的沟通平台,进一步加强院校之间、院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四条 传媒职教联盟以“校企(校)联合、创新共赢、自愿入会、退会自由”为原则。

第五条 传媒职教联盟日常工作由联盟秘书处协调和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传媒职教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提出联盟发展规划;

(四)     讨论通过或修改联盟规章制度;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讨论和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

(七)     决定联盟终止事宜。

第七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传媒职教联盟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的产生主要采取单位代表制,并设少量个人理事。个人理事须是有专长、高技能或是在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有特殊业绩,且有较高知名度者。个人理事由秘书处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若遇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又不能及时召开全会时,可召开部分理事参加的会议或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聘任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顾问;

(四)     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五)     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     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传媒职教联盟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理事大会决议,并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二)     召集成员代表召开理事大会和组织其他重大活动;

(三)     制定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     审批联盟各项制度和行为规范;

(五)     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讨论决定理事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七)     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等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业务、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

(一)     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联盟成员落实工作方案;

(三)     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

(六)     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负责联盟宣传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七)     沟通协调联盟所联系企业接受学生实训、实习、就业等工作;采集整理成员单位专业实践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信息;搜集和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八)     收集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     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传媒职教联盟下设广播影视、动漫游戏、出版、传媒管理、艺术设计、影视表演、传媒技术(含新媒体技术)、新闻采编、播音与主持、新媒体传播等十大类专业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联盟院校推荐相关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联盟学院相关院领导和有关行政处室负责人及二级院系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一) 参与联盟院校间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论证和研讨工作;

(二) 组织编写相关专业教材、实践教学相关材料;

(三) 承担联盟内“课程改革试点”、“认证考试试点”、“校企合作试点”等工作;

(四) 联合申报国家科研项目和教学教改试点项目;  

(五) 参与师资培训、年会等活动;

(六) 为专业大赛、科研活动等提供智力支持;

(七) 协调联盟院校间的师生实践和实习实训工作;

(八) 分享招生与就业创业、产教结合和行业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经验;

(九) 收集相关机构和专家的意见,为传媒教育及学院发展提供建议;

(十) 开展符合本联盟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传媒职教联盟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传媒职教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

理事长职责:

(一)     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二)     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向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     协调联盟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

(四)     发布各项决议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代表联盟签署各项重要文件等;

(五)     负责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义务及退出

第十四条 成员加入程序

(一) 提交加入联盟书面申请;

(二) 根据本联盟章程,由秘书处对申请单位成员进行初审,报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五条 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认真履行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

(二) 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支持并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主动策划开展围绕联盟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为联盟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 向本联盟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四) 树立联盟良好形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成员的权利

(一) 具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联盟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享有联盟提供的服务,优先或优惠获得联盟的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

(四) 优先享有联盟所联系行业、企业对毕业生的选用权;

(五) 有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十七条 成员的退出。传媒职教联盟成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成员资格:

(一) 联盟成员书面申请退出;

(二) 不履行成员义务的,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的成员;

(三) 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成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对传媒职教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传媒职教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传媒职教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一条 传媒职教联盟终止动议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由全国传媒职业教育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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